返回首页

被冒名登记为股东,如何否认股东身份?

来源:法务网

冒名登记是指实际出资人自己行使股权,但虚构法律主体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并将该主体或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行为。


【资料图】

案情简介

一、朱某与田某生于2006年11月8日登记结婚。2018年10月17日,朱某与田某生离婚。

二、2012年2月13日,融某公司成立,公司章程中记载:田某生出资5万元,朱某出资5万元。在融某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签字页有“田某生”“朱某”的签名。

三、2016年3月10日,融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如下决议:将融某公司注册资本由10万元变更为100万元。在决议中有“田某生”“朱某”的签字。

四、同年8月26日,融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如下决议:将融某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变更为500万元。在决议中有“田某生”“朱某”的签字。

五、2018年,朱某以融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不是融某公司的股东。一审法院和二审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判决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一、工商登记的股东身份及出资具有对外公示效力。股东资格否认关系到公司债权人及其他股东的重大利益,从维护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以及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对于冒名股东的认定应当审慎,主张被冒名者需要承担“自身对被登记为公司股东的事实不知情且无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的证明责任。

二、工商登记档案材料的签字并非被登记者本人所签,而是他人冒名代签的,仅能作为认定被登记者不具有股东身份的间接证据。三、对于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其是否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并不直接影响其股东资格。

四、股东资格消极确认之诉中,在不具有身份证件丢失或者被废止等情形未做直接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情况下,签名笔迹的真伪、原告被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期限、其是否与公司的要职人员熟识或者具有亲属关系以及其他亲密关系是法院审查的重要要素。

法院在认定股东是否被冒名时,会综合考察以下因素:被登记者身份证是否丢失或者被废止,登记资料中签名是否系本人所签,被登记者是否与公司中要职人员熟识或者具有亲属关系以及其他亲密关系,被登记者是否具有逃废债务的嫌疑,被登记者是否实际出资行使股东权利等。因此一旦发现自己身份被冒用登记为公司股东,可以从前述因素入手收集证据以完成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标签: